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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德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某某有限公司应分配利润人民币9008000.18元;

二、审计费用98万元,原告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负担49万元;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某某有限公司49万元;

三、原告青岛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负担鉴定人员出庭费用4350元。

四、驳回原告青岛某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73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青岛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其中61882元,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中74856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青岛某某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31
发布日期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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