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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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和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平和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限额内合计应赔偿原告***人民币186003元,抵扣已垫付的10000元,还应赔偿原告***176003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合计应赔偿原告***10678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应赔偿原告***10805.9元,抵扣已垫付的4300元,还应赔偿原告***6505.9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标的款履行方式: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银行平和县支行,账号:62×××29。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由原告***负担162元(从预交的诉讼费中结算),由被告***负担2051元(汇入本院执行账户,户名:平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账号:***9110030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