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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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富友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石家庄展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展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 2、驳回原告石家庄展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被告***负担487.5元,由原告石家庄展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487.5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