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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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华兴电力有限公司 永登县市政工程公司 甘肃华研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甘肃华兴电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566.8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被告甘肃华兴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