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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营口金泰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04民初4770号

原告:营口金泰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文德。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营口金泰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营口金泰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孟震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楠

书记员谭吉明

裁判日期 2019-09-20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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