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金泰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804民初4770号 原告:营口金泰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付文德。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营口金泰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营口金泰珑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孟震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楠 书记员谭吉明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