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04执4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被执行人: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 本院在执行***与石家庄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冀0104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大街××平房××号(证号:235012218)不动产和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大街××北(证号:230015457)不动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冀A×××**丰田牌汽车和冀A×××**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波执行员柴兴波 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
| 裁判日期 | 2018-06-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