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支公司 重庆婷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11190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款共计16109.61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 三、由原告***向被告***返还垫付费用2614.49元,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1935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4290元(原告预交214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公司预交2150元),合计6225元,由原告***负担4000元,由被告***负担22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