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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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绿元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绿元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6866.67元及逾期利息(计至2019年7月1日为32121.86元,此后从2019年7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89.89元、保全费4614.94元(原告均已预付),全部由被告东莞市铕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