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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市简帛图书馆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市简帛图书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0元;

二、被告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市简帛图书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元,由被告厦门简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厦门市简帛图书馆共同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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