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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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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华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股权转让款22204773元,回购原告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山东省安华瓷业股份有限公司8.3061%的股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罚息(罚息金额为:截至2018年6月30日罚息1659246.59元,自2018年7月1日起以222047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嘉兴春秋晋文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12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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