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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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 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借款本金187077.77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4月4日的利息及罚息4435.39元;以本金187077.7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本金187077.7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50%计算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律师费损失9465元; 二、被告***、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的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及律师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4.67元,减半收取2157.335,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淄博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