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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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鑫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云南北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上海鑫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人民币8300万元及该款占用期间的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1、期内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分段计算:第一笔,应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自2016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日;第二笔,应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自2017年1月5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日;第三笔,应以2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自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日。2、逾期利息应以8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8年8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由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上海鑫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全担保保险费人民币58453.14元,律师费人民币8万元。 三、由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26331元,由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3697.90元,由上海鑫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62633.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昆明红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中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