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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与案外人黄隆梅共同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自流井区××路××社区居委会远达××碧湖畔车库××号(不动产权证书:2××0)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与案外人黄隆梅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二、对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川C9××××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使用、维护,但不得办理买卖、过户、转让、抵押、赠与、典当等手续。

期限届满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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