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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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26282元并承担利息(以12628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8元减半收取计1529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99元由原告***负担116元,被告***负担2583元。被告***负担的部分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1-03-01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