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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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 石家庄国思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长安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石家庄国思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截至2017年4月21日的利息、复利和罚息21728.03元,以及2017年4月2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复利和罚息(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原告对被告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账号13×××23)内的保证金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石家庄国思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