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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芜湖利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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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江苏猎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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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江苏猎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安卓手机版“U号租”×××、其运营的“U号租”网站(网址为www.uhaozu.com)刊登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江苏猎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江苏猎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苏猎宝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3
发布日期 2021-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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