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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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街支行截止到2017年4月26日的贷款本金499370.94元、利息(含逾期罚息和复利)388192.44元,以及自2017年4月27日至贷款还清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石家庄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抵押财产(桥西区站前街4号光明大厦、编号:ZJ490000217的在建工程)对上述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石家庄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三、被告石家庄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石家庄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12677元,减半收取633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