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宾市翠屏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四川常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6038200元及后期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月利率1.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撤销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改判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521民初49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四川常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的付款义务向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连带支付义务;***、***、四川常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后可向***、***追偿; 四、驳回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067元,减半收取为27034元,由***、***负担,***、***、四川常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连带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74元,由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7237元,由四川省常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723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