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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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碧桂园(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碧桂园(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虚假宣传造成的损失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碧桂园(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阳台层高损失人民币13,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元,减半收取205.50元,由原告***负担29.50元,由被告碧桂园(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6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