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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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08209.5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156元,由***负担4423.14元,由***负担4732.8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661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658元,由***负担4423.14元,由***负担12234.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2-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