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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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利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利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利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未付租金422942元及违约金(以42294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利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厦门利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992元,减半收取计399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