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礼县裕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甘肃古兰隆盛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 法院 | 礼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礼县裕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古兰隆盛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人民币400000元和借款逾期利息及综合费25315.07元,共计425315.0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支付自2020年5月25日始至当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综合费; 二、被告礼县裕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古兰隆盛典当有限公司给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三、若被告礼县裕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甘肃古兰隆盛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提供的的典当抵押物即位××县的林权(林权证号:礼林证字(2015)第XXXX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自觉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被告礼县裕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