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丽水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丽水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为12150元,2015年7月1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9元,减半收取674.5元,由被告丽水市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