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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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常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常山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8943.23元(利息算至2020年11月18日),自2020年11月19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原合同约定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