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习城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习城信用社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按约定月利率9.6‰计算利息;从2019年12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约定月利率14.4‰计算利息。被告***已还利息2142.2元应予扣除);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履行保证义务后享有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