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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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图尔希瑜伽健身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宁波图尔希瑜伽健身有限公司签订的《图尔希瑜伽生活馆入会合约及会员章程》; 二、被告宁波图尔希瑜伽健身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未消费的会员费2481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对上述第二项中被告宁波图尔希瑜伽健身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对上述第二项中被告宁波图尔希瑜伽健身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出资额100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被告宁波图尔希瑜伽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