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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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赔偿款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赔偿款16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被告***预交的鉴定费2500元,由该被告负担2300元,原告负担200元,原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该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