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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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嘉兴九华汽车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代位赔偿款11800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支付代位赔偿款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被告***、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