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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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湛江市金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1271813号“”、第1682028号“”、第16820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空调器产品; 二、被告湛江市金信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 三、驳回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2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湛江市金信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