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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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IFELC18D03BQ12-L-01《售后回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7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编号为IFELC18D03BQ12-L-01《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规格型号为PSH5-BA2、发票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机械式停车设备一套); 三、被告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1,313,934.77元、截至2021年1月7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578.08元,以及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截至2021年1月7日的到期未付租金289,617.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以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四、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就上述第二项判决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将该等设备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五、原告远东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与第四项实际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如被告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可以与被告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协议,以被告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3,821,025.23元(持股比例为100%)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股权所得价款在最高额债权限额2,781,328.48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02元,减半收取计8,35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351元,由被告杭州新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上下左右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