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中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52187.76元、电费53173.26元、空调费4050.9元、水费222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截至2020年7月2日,违约金共计10075.47元;以52187.76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3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上述违约金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16元,保全费195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1-20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