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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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草市支行偿还截至2020年4月8日信用卡透支本金114274.75元、利息(包括复利)57556.30元、违约金8500元,共计180331.05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9日起至所有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复利以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上述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共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7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507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