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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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名誉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侵权视频及文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指定行为,本院则将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刊登于在深圳地区发行的报刊上,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3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乐有家房产交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有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被告***负担3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港澳台和涉外的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