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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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上海连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天弓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 上海恒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09,542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467,017元; 三、被告上海恒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4,000元。 四、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22.27元,减半收取计4,911.14元,由原告负担176.70元,第一被告负担4,734.44元;鉴定费1,800元,由第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