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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力润达科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力润达科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借款本金35078.69元,截至2021年2月26日的罚息317.61元、复利5.33元;

二、被告天津力润达科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自2021年2月27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分别以欠付本金、罚息为基数,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调整后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2.5元,由被告天津力润达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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