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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人民医院 连云港盛程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医专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合计110000元; 三、原告***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医疗费221956.2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20元、营养费5400元、误工费36788.35元、护理费18142.2元、交通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456692.8元,合计749199.61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四、原告***超出保险限额的损失法医鉴定费5007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027元,由被告***赔偿; 五、被告连云港盛程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连云港盛程物流有限公司已付50000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内容第一至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负担1655元,由被告***、***、连云港盛程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1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0-15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