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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借款本金753561.66元及利息、逾期罚息(以682951.7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中第15.4.1条约定的执行月利率千分之五,第20.1条约定的逾期罚息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付;以70609.9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中第15.4.1条约定的执行月利率千分之五,第20.1条约定的逾期罚息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算,扣除利息118.32元); 二、被告速翔公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抵押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被告***如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在抵押财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48.37元(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预交5929.23元,退回80.86元),由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支行负担180.56元,由被告***负担5667.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