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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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糖业酒类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牧工商联合总公司、广东和平制药厂、广州市珠江**侨农场、深圳市光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被告深圳新光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两案案件受理费合计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