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航洋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中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航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嘉兴中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9220元; 二、被告嘉兴市南湖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航洋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嘉兴中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3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