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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无锡格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相当的100,000元; 二、被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无锡格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无锡格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无锡格林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