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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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53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从2019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嘉兴市××广场××幢××室、嘉兴市××花园××幢××室、嘉兴市××广场××幢××室的不动产变卖或者拍卖后,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40元,由原告负担185元、两被告负担48855元,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