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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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齐鲁焊业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淄博齐鲁焊业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齐鲁焊业有限公司车损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