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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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高港自来水有限公司 泰州市刁铺自来水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泰州市高港自来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给付原告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刁铺街道办事处租赁经营费1727532.56元(截至2018年6月25日);并支付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的违约金267789.8元,上述两项合计1995322.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由被告泰州市高港自来水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01-25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