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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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响水中科高新建材有限公司 泰州市领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响水中科高新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泰州市领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0398.3元及其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被告响水中科高新建材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78元,原告负担22000元。由被告负担5678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31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7678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 |
| 裁判日期 | 2017-10-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