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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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 云南科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 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退还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聚氯乙烯电线款130000元; 二、撤销景洪市人民法院(2019)云2801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向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赔偿返工损失97775元; 四、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5840元; 五、驳回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221元,由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72元,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负担2596元,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担1953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05元,由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负担46元,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3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26元,由云南省禄丰县勤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031元,景洪裕隆建材经营部负担2642元,昆明红星电缆有限公司负担19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法律规定的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9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