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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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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驰驿宁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青岛驰驿宁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42万元;

三、被告青岛驰驿宁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南方都市报》全国版(除中缝以外版面)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青岛驰驿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四、驳回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4元,被告青岛驰驿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8,0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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