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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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42332.1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20年6月14日之前的金额为7231.38元,自2020年6月15日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支付律师费5690元; 三、被告扬州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56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587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