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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款项8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36636.6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一庭转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7元,由原告***负担38元,被告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509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温州市金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08
发布日期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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