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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鲁0785民初616号

原告: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

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在山。

被告***。

原告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开庭前进行了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41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高密市兰亭御墅联排25#、27#、29#、31#及叠拼38#、39#、43#、44#、47#、48#、52#、53#等工程的需要,被告与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签订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购买原告混凝土货款5024225元,被告已付款924225元,尚欠款410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盛欠原告高密市亿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款3906300元,于协议达成时付1500000元、2020年1月21日前付200000元,余款2206300元于2021年7月18日前付清;

二、被告青岛建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18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23600元,由被告王盛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 磊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高 丽

书记员  王继军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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