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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三箭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保修金229968元及逾期利息损失(以22996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温州市三箭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5元,由被告永嘉法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1-03-26 |